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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油学会《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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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油学会 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粮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成果评价),正确判别粮油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粮油科技创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要求,依据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及江苏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属于粮油领域范畴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评价是指,由评价机构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做出相应的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属于业内专家的专业性咨询性意见,不具有行政效能。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成果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以鼓励原始性创新、发现和培育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以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为评价重点。保证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学会作为独立评价机构,受理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及有关单位的成果评价委托,具体负责成果评价管理工作,有偿提供成果评价服务。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监督管理,接受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粮油学会业务指导。
第二章 评价类型 第六条 学会针对粮油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等,均可按本办法进行评价。 (一)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粮油行业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粮油行业科技进步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消化、 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行业和地区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七条 成果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价值。主要内容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受理评价: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三)非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单独或者为主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评价委托者、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 (五)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主体界定争议; (六)要求被评价的客体内容为非技术内容;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第九条 成果评价立项的重要性、技术难度、创新性、指标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情况是影响评价水平的关键因素,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是成果创新性和先进性的重要佐证。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总分值为100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6项量化指标和1项综合指标。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粮油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1) 第十二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2)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评价指标见附表3) 第十四条 评价委员会按照评价指标分级标准,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即按照满足6项具体指标的不同要求,对科技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有结论性意见,包括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6个等级。 第十五条 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被评价科技成果名称、评价委托方或成果完成者名称、评价结论和评价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六条 成果评价一般采用会议评价的形式,由学会组织粮油科技成果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5-7人组成评价委员会,并主持评价。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二)通讯(网络)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网络)评价形式。通讯(网络)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评价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评价委员会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方式出席会议。评价意见必须经评价委员会2/3以上多数通过。 (一)粮油科技成果拟被评价为国内先进及以下水平时,评价委员会专家人数一般为5名,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3人。 (二)粮油科技成果拟被评价为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时,评价委员会专家人数一般为7名,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5人,且省外专家不少于3人。 (三)粮油科技成果拟被评价为国际领先水平时,须由1名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评价委员会主任。 第十八条 评价委员会组成须包含粮油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果用户等方面的专家,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层次的代表性。
第五章 评价资料 第十九条 评价委托方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在正式评价前30天向学会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提供《科学技术成果研究报告》1套,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应用效果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循环经济领域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9.学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提供《科学技术成果研究报告》1套;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6.学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成果评价工作流程: (一)委托方提交《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评价机构对评价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二)受理后双方签订协议; (三)委托方提交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材料; (四)学会组建成果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五)召开成果评价会: 1.被评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汇报成果完成情况; 2.专家组质询、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答疑; 3.专家组从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分别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六)评价机构出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和评价证书。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可以是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被评价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任务下达单位,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委托方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时,一般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评价要求; (三)经权威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一年内的查新报告; (四)研究成果成熟,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一般应提前30天向评价机构提交申请;评价机构在收到评价申请后15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评价机构一般应提前3日将评价材料提供给咨询专家。 第二十五条 成果评价坚持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专家根据被评价科技成果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十六条 每位评价专家独立评价,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在综合所有评价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结论,由专家组讨论通过。 若有不同意见,按照实际参加评价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视为通过评价意见。若出现严重分歧时,评价机构有权暂停评价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若需要专家现场测试,专家组可指定专人(2-3人)赴成果研发现场,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现场测试,提出现场测试报告作为专家评价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评价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评价专家由学会主要从江苏省粮食行业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1/3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1/5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且长期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四)对被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三十条 评价专家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被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技术资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被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成果评价活动;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必须清晰、准确地反映被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结论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三十一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的请求。
第八章 评价纪律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学会应当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学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的学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如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处理。未经评价委托方或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成果关键技术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的专家不得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评价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评价费用 第三十七条 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盈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八条 按照实际工作量为评价咨询专家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油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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