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是我省第一部省级涉粮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粮食主产省出台的第一部粮食流通法规,对全国地方粮食立法具有示范意义。《条例》围绕粮食安全保障,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突出农民利益保护、粮食产业强省等方面制度创新,体现一定独创性和领先性;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解决粮食流通深层次问题提供有效治理手段。《条例》颁布实施获得社会各界好评,对于推动我省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农民增收,解决数量安全问题。针对种粮收益下降、农民卖粮不畅、收购贷款困难等问题,《条例》建立了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粮食收购融资担保平台,化解市场化收购资金不足问题。 二是强化储备应急,解决供给安全问题。针对政府储备企业因轮换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导致亏损,储备费用偏低及应急保供能力不强等问题,《条例》建立储备规模、管理费用动态调整、轮换政策性亏损补偿、成品粮协议动态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机制。 三是推动产业发展,解决产业安全问题。针对企业竞争能力不强、产业政策支持缺乏等问题,《条例》将产业发展写入立法宗旨和政府职责,支持粮食仓储、物流产业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加大加工转化等领域的科技投入与推广应用;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建设,培育名特优粮食品牌,明确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措施。 四是加强质量管控,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针对质量监管职责不清、流通过程存在隐患、超标粮处置有难度等问题,《条例》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明确粮食经营主体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实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建立“问题粮”报告、召回和追溯制度;规定超标粮食实施定点收储、定向处置,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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