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苏省粮油学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 |||
| |||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省科协工作要求,预防和公正处理学会内部矛盾,维护粮油行业学术与行业交流共同体和谐,保障学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依据《江苏省粮油学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学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学会管理机构之间、学会管理机构内部,以及会员与学会组织的粮油学术交流、产业服务、科普活动等相关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纠纷。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及时高效,将协商沟通作为纠纷解决的首要选择,通过平等对话、充分沟通寻求各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兼顾学术性与行业性特点,促进学会内部和谐稳定与高质量发展。 二、纠纷类型与处理流程 第一条 会员间非原则性纠纷:会员因日常联络、合作对接等产生的非原则性争议,由学会秘书处主动出面协调,组织争议双方直接沟通协商,争取快速化解矛盾。 第二条 会员资格相关纠纷:会员对会员资格认定、年审、退会处理或相关审议结果有异议的,由秘书处查阅存档资料及学会章程,向争议方作出合规解释并协调解决;协调无果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条 政策制度与执行类纠纷:会员或管理机构成员对学会制定的粮油行业相关政策、管理制度有不同意见,或在政策执行、活动安排(如粮油科普、学术会议、产业服务)等方面产生争议,经秘书处协调失败的,报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指定常务理事牵头解释协调,明确执行标准与改进方向。 第四条 学术与行业服务类纠纷:会员对粮油学术交流项目安排、学术不端处理结果,或学会提供的产业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对接等工作有争议的,由学会学风道德监督小组(联合粮油行业专家)开展调查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与利益类纠纷:涉及学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重要资源分配、粮油行业重大合作等核心决策调整,或引发重大利益分配争议的,由理事长出面召集理事会协调协商。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处理结果经全体理事投票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监事会全程监督流程合法性,处理结果通报全体会员并备案。 三、配套保障措施 第一条 能力提升:学会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专题培训,提升管理机构成员在纠纷处理中的法律意识、沟通技巧,结合粮油行业特点强化专业纠纷处理能力。 第二条 档案管理:秘书处建立专项档案,永久保存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纠纷处理签报、调查材料、协调记录等文件,确保纠纷处理过程可追溯,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回避与保密:纠纷处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如涉事理事、会员、工作人员)需主动申请回避;调解、调查及审议过程严格保密,处理结果仅在必要范围内知悉,保护当事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督预防:学会定期开展内部纠纷排查自查,主动接受监事会、省科协、民政厅及会员监督;针对粮油行业合作、学术交流等高频纠纷领域,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及时整改潜在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四、附则 第一条 本机制由江苏省粮油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学会发展实际及粮油行业纠纷处理实践经验,适时调整完善,确保其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