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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油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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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油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粮油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条 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维持本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会费收取范围是江苏省粮油学会会员,凡本会会员均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为: 1.个人会员年度会费30元; 2.团体会员企业年度会费1000元; 3.理事企业年度会费2000元; 4.常务理事企业年度会费5000元; 5.分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企业年度会费6000元; 6.分会会长(理事长)企业年度会费8000元; 7.副理事长企业年度会费10000元。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可以按届缴纳,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年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也可按年交纳,本会秘书处每年年初下发交纳当年会费的通知,各会员六月底前交清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盖有本会财务专用章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九条 会费支出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在本会《章程》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以及按照《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务费用支出; 3.召开学术研讨会等费用支出; 4.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的费用支出; 5.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会费不得用于与本会业务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坚持先批准后支用原则,会费须经学会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开支。单项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01-10000元,由分管副理事长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管理和核算,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二条 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之日向全体会员公开,并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会秘书处解释。 |